网名:张 先生/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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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你好,我是一名基层工作人员,我们辖区一家石场的“二合一”方案已经过期,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过程中,相关科室要求重新编制方案。但是,该矿山因为资金紧张,一直未生产,矿主的想法是:因为自己取得矿权以后,一直未生产,那么过期的方案对于该石场还是有指导作用的,只是时间节点过期了而已,今后如果自己生产了,按照原方案执行就可以的。除非自己的石场扩储,需要编制新方案。矿主认为这样的规定过于刚性了。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如何解释和解决呢?
回复:你好!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有关要求,矿山企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按照审查通过的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编制方案时,新建矿山的方案适用年限根据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生产矿山的方案适用年限原则上根据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确定。 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以及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矿山企业,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方案,没有针对其它情况作必须修编、重做的规定。但是,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常常会出现除上述参数以外的其它参数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已审查通过的方案客观上无法执行到位或不再适用的情况,影响矿山企业依照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影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方案对矿山企业的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出现这种情况的矿山企业应尽快对方案进行重编、修编,确保方案的真实性、科学性,确保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到位。对因实际未开采,相关基础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原方案可以继续适用。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